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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

          【作者:站點管理員  】 【來源: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 【發布時間:2017-03-01 09:39:57  】


          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簡稱:“蘭州物協”。英文名稱: LAN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縮寫: LZPMI 。

          第二條  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于2002年成立。蘭州市物協是以在蘭州市合法注冊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為主體,由與物業管理相關的企業、物業管理研究咨詢教育機構及有關單位自愿組成的經蘭州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蘭州市民政局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作為物業行業自律組織,傳達貫徹執行國家和蘭州市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反映會員、企業的合法訴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政府及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從事物業服務管理和物業服務管理企業信用檔案建立、物業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建立及評價、物業資質體系檔案建立、安全生產體系建立、物業環境質量保證研究、物聯網大數據研究等相關工作,提高會員自身素質,促進蘭州物業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和規范化建設。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改革開放,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本著務實、開放、服務、創新的工作原則,為政府、行業和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建議和訴求,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引導誠信自律,規范物業管理行業執業行為,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為推動物業管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愿望而不懈努力。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蘭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甘南路120號。

          本協會網址為www.wwwgohealthuhc.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協助主管部門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三)圍繞規范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以及行業標準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以及信用檔案建立工作,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四)根據主管部門的監督、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相關信息;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

          (六)在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推動行業發展;

          (七)協助主管部門積極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企業及行業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建立、評定,事故認定,行業評優評先等相關工作;

          (八)受政府和主管部門委托承辦或在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九)建立行業專家人才庫,組織專家學者積極參加各類招標工作等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協助主管部門擇優汰劣,增強行業核心競爭力,形成標準化的行業形象及技術流程。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搜集、整理本行業最新科技動態和科研成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十)建設行業對外交流服務平臺,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系相關組織,指導、規范和監督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

          (十一)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和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建立、物業資質體系檔案建立、消防安全體系建立、物業環境質量保證研究、物聯網大數據研究工作及與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地方社會團體,有關行業組織。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業績并在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符合第七條的要求。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如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協會活動的參與權;

          (三)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等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發生糾紛等并對行業造成重大惡劣影響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  《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會費繳納標準與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增補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工作任務,制定本協會工作目標;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叁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代表。

          第十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除外)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征得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后,另行推舉理事人選。

          第十  理事會的職權是:

          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一)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二十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 本協會設會長 1 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 1 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產生和任免程序執行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協會工作。

          第二十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方可任職。

          第二十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采取差額選舉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需要本會會長即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三十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本會設監事 5 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  監事會議每叁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或全體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三十  為適應和推動業務工作開展,本協會可設置若干專業分支機構。

          (一) 專業分支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協會承擔。按照規定,各分支機構不再設立區域性分會或其他分支機構;

          (二) 專業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本協會的宗旨、業務范圍和工作計劃,針對本專業帶有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 各分支機構應當在協會章程規定的范圍內發展委員,開展活動。各分支機構發展的委員,均為本協會正式會員,由協會統一管理;

          (四) 專業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由會長辦公會議提議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成立。分支機構經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委員和若干常務委員,負責處理本專業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

          (五) 專業分支機構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規則,報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實施。專業分支機構的副主任委員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并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協調;

          (六) 各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協會統一管理,由協會統一收取會費并開具票據。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各分支機構應按年度向協會秘書處提交經費收支計劃、財務預決算報告。

          第三十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會費繳納標準與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采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 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副秘書長單位、監事長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單位、監事每年繳納會費  2000  元;

          (四)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四十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四十一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四十二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四十三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準可以建立黨委。

          第四十五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四十七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四十八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四十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五十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五十二  本章程經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五十三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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